备至征信研究中心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都无权随意更改、删除信用报告中正确展示的信用信息。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这一说法,所有声称是合法的、商业的、收费的“征信修复”都是骗局。

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立意味着信用信息将影响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买房到孩子上学,从出行到就业,不一而足。那么,如果不小心发生了失信行为怎么办?是否完全无法“补救”?又该如何“挽回”?

针对大家最关心的三个问题,备至征信结合个人征信异议申诉委托服务的法规政策,为大家作如下解读:

 

● 问答一:个人可以提出征信异议申诉申请吗?

答:个人有权通过相关途径对信用信息提出异议。

个人征信异议申诉申请,是基于信用信息的主体权益保护原则,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的信用管理机制。

2013年国务院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异议和投诉专章,法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该法条赋予了信用主体主动修复信用信息的权利,将主动权交给信用主体,因此个人是有权通过相关途径对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

 

● 问答二:异议申诉申请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

答:只要有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可以合法合规代理信用主体进行异议申诉。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印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四条规定:“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第五条规定:“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可见,只要有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是可以合法合规代理信用主体进行异议申诉的。

 

● 问答三:异议申诉申请所委托的第三方是否有特殊要求?

答:目前并无任何法规对委托代理人身份进行限制,因此,只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都是有效的。

综上,所谓的“征信修复”实质是混淆了其与征信异议的区别,而个人征信异议申诉委托申请合法合规。与此同时,个人积极维护信用信息,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不仅是保护个人权益、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表现,也是信用社会建立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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