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为征信行业注入新动力

 

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征信业规范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征信法治建设,践行“征信为民”理念,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人民银行备案的专业数智化征信服务机构,备至征信认为,作为征信行业迎来的又一重磅新规,《办法》的出台时机恰逢其时,不仅明确了征信业务流程及规范,也强调了征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更为征信行业带来新的战略机遇,为征信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系列(一)》,我们解读了《办法》的重要内容,本篇我们将重点阐释《办法》对行业的影响。

《办法》出台恰逢其时

1、数智化技术快速发展,数据滥用现象层出不穷,信用数据处理亟需新规范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消费金融蓬勃兴起,从服务场景、数据类型到风控技术,征信和风控产生了很多新的变化:

首先,越来越多的数据出现,特别是大量的“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进而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

同时,围绕小微企业融资和长尾客户普惠金融服务,金融机构的征信需求不断提升,人们对高质量征信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上述变化相伴,各类数据的安全隐患问题亦层出不穷:消费者的各类数据被随意滥用;信贷过程中数据应用不透明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数据泄漏问题层出不穷,很多数据公司缺乏合规的概念等等,这些新问题给监管部门和行业发展都带来了很多挑战。

2、两法出台,强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亟需新细则

2021年6月和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下称《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保法》),标志着我国数据安全的法律框架正在逐步完善。

一方面,信用数据作为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将是数据安全的重点之一。此次《办法》细化信用数据的采集、处理、开发应用、信息保护等,响应与衔接了《数据安全法》,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另一方面,作为征信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按照上位法《个保法》的要求,在《条例》的基础上,出台与《个保法》衔接的《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新时代。

征信行业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先行者,需要进一步对个保法在国内征信领域的应用进行细化。《办法》的出台可以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应用。

针对征信和信贷风控中的违规采集、滥用个人信息等乱象,《办法》的出台将对其形成有效约束。

《办法》为征信机构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

1、《办法》延展了征信业务的范围,为征信机构提供新业务方向

本次《办法》中将“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均纳入了征信业务的范畴,一定程度上拓展了信用信息的维度和范畴,同时也使得征信业务的范围也相应延展。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提到信用修复业务,这是官方首次对征信行业信用修复的认可。

2013年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涉及信用修复相关的内容仅表述为: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虽然目前没有明确政策提到征信的信用修复要求,但《办法》无疑为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信息的信用修复业务打开了一扇窗。

2、《办法》明确展业资质,为征信机构带来业务责任田

本次《办法》中明确: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保证了人行备案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服务的基本盘。

《办法》同时将原先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新兴征信活动纳入法治监管的轨道,一方面是有效解决“无证驾驶”的问题,将原有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调整为: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为备案的征信机构提供了新的业务机会。征信机构可以与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进行合作,共同为金融机构提供征信服务。

另一方面,随着部分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退出征信市场,这一市场空白也将成为备案征信机构的业务机会。

3、《办法》提出征信机构可申请从事信用评级业务,为征信业务下游拓展提供新思路

《办法》提出,征信机构提供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按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证监会令〔2019〕第5号发布)等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这一规定为征信机构业务延伸、服务能力拓展打开了绿色通道。

征信机构具有产业链下游业务拓展的先天基因。征信服务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应用,是数据产业链的最上游,在数据安全法的约束下,数据应用的最佳起点就是征信机构基于自身数据的业务延伸和拓展。征信机构可顺势而为,向产业链下游拓展。

综上,《办法》出台恰逢其时,在规范征信业务的同时,为征信机构带来新的业务机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征信业市场化水平,助推征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备至征信作为人行备案的征信机构,将在下期与您分享对未来出路的思考,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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