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征信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征信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6〕30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公安机关在破获的非法买卖个人征信信息案件中,发现个别商业银行员工(含劳务派遣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查询、下载和非法出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信息。案件充分暴露出相关银行对征信合规工作重视不够、内控制度不完善、人员管理不到位、系统建设存在漏洞等问题。同时,部分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违规经营问题突出,严重干扰企业融资的公平环境。为加大个人征信信息保护力度,改善社会融资环境,亟需进一步加强征信合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面开展征信合规自查自纠工作

  针对近期案件暴露出来的征信合规性风险,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询点要对本单位的征信合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重点对用户设置、登录账户和密码管理、查询权限、异常查询监测、接口查询系统功能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与业务量差异较大、异地查询客户占比过高、单日查询量过大等情况的用户,要逐一核实,一经发现存在非法查询、下载、出售个人征信信息的,要立即停止该账户查询权限,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已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应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银发〔2016〕253号文印发)等制度,开展备案材料真实性和业务活动真实性的自查自纠工作。

  自查自纠报告应于2016年12月28日前上报,其中全国性接入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查询点的自查自纠报告由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后报征信管理局;地方性接入机构(包括地方性银行法人、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机构报受理本机构备案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后报征信管理局。

二、 对自查工作进行抽查

  对接入机构和备案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人民银行将于2017年上半年组织抽查。其中对全国性接入机构的抽查,由人民银行总行组织进行;对地方性接入机构和备案机构的抽查,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组织进行;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询点的自查自纠情况,由所在辖区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进行抽查。对近期发生信息泄露、倒卖信息等违规情况的机构要纳入重点抽查范围。

  对抽查发现的接入机构存在自查工作不全面、存在安全隐患、违规问题没有及时整改、隐瞒不报违法违规情况的,人民银行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对备案机构自查自纠工作不到位的,将依照《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制度予以严肃查处。

三、 加强征信合规管理,保障征信信息安全

  接入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询点和备案机构应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措施,提高技防和人防能力,从制度规定、技术手段、安全设施等多方面、多角度采取措施,规范业务行为,保障征信信息安全。

  (一)切实提高征信合规认识。

  接入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询点、备案机构的征信工作各级负责人和征信从业人员要充分认识征信合规运作的严肃性、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合规意识,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

  (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一是依据征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征信合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户管理,杜绝建立、使用公共或者类公共账户查询征信信息,杜绝非正式员工作为查询用户。

  二是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监测和报告运行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定期对征信合规工作进行审计。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应严格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严重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等法律法规的,明确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依规从严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上述(二)、(三)项所述及的征信合规管理制度、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应向人民银行报备。

  (四)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制度。

  自2017年起,接入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询点、备案机构每年要对本单位的征信合规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报告应于每年12月28日前报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程序和要求同上。

  (五)完善操作系统功能,防范个人征信信息泄露。

  一是接入机构、人民银行查询点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推广建立查询前置系统,对查询用户进行统一管理。

  二是完善系统登录方式,采取动态密码、密码和登录用户相分离等措施,建立用户和IP地址的关联。

  三是对用户进行异常监测,合理设定监测阈值,出现问题及时阻断查询。

  四是进一步优化操作系统功能,提高机器读取个人征信信息方式的应用范围,减少人工查阅方式。

  五是改进系统安全设置,确保个人征信查询、下载、转移限制在本机构内部网络上,杜绝在具有与外部网络相连接的机器上设置查询功能。

四、 加强征信合规教育

  人民银行将根据接入机构和征信机构(含信用评级机构)的需求,推行全国征信从业人员合规教育制度。

  接入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询点、征信机构(含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征信从业人员的合规教育制度,通过内部培训、上岗前考试、集中宣传教育等方式,定期对征信工作负责人、征信从业人员进行合规教育,强化合规意识、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和业务能力,确保征信负责人及一线操作人员熟悉征信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遵循合规性操作要求。人民银行将把合规教育情况纳入对接入机构、征信机构(含信用评级机构)征信业务监管和考核的范围。

  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金融培训中心,搭建全国征信从业人员合规教育平台,开展以“接入机构、征信机构(含信用评级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工作负责人、征信从业人员为对象的合规教育。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

  企业征信机构合规工作联系人:常可,010-66199537,邮箱: changke@pbc.gov.cn;

  信用评级机构合规工作联系人:王晓晴,010-66194235,邮箱:wxiaoqing@pbc.gov.cn;

  接入机构合规工作联系人:谢业华,010-66199538,邮箱: xyehua@pbc.gov.cn。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11月24日

 

 

 

 

 

 

 


 

 

© 北大法宝:(www.pkulaw.com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法宝快讯: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法宝V6有何新特色?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

 

 

原文链接:https://www.pkulaw.com/chl/86d7d97cf36170dcbdfb.html

Powered by Froala Editor